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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清白的人不需要沉默权
来源:北京晚报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作者:
沉默权拟入法检察官称清白的人不需要沉默权


 

沉默的人都是心里有鬼的


  “沉默权并不利于我们办理自侦案件。”北京一名检察官直接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这位负责起诉贪污受贿官员的检察官在谈起他办案的体会时说,相对于由公安办理的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有其特殊性,廉洁的官员根本不需要沉默权,赋予当事人沉默权,只会让贪官有机会逃脱法网。

  据介绍,检察院自侦的腐败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此外,检察院还侦查渎职类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等。

  “比如说我们在查办某单位一个涉嫌犯贪污罪的腐败官员时,有证据证明他领取的一笔公款去向不明,很有可能是他给贪了,这时候找他问话,就要求他如实说明公款的去向。如果他说自己有沉默权,可以不回答问题,那这案子还怎么往下办?再比如一个官员被查出有千万存款,那就要他说明这些存款的合法来源,否则就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这位检察官表示,相同的情况还有行贿和受贿类案件,由于此类案件都是当事双方之间你知我知的隐秘之事,要是检方在办案时,当事人均以沉默应对,这案件怎么查?

  不过,这位检察官也表示,在实际办案中,其实也有当事人以“沉默”应对,或者是答非所问,或者百般抵赖。这时候就需要办案人员找到更多的更扎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有罪。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中,被查人员从不承认自己有失职行为,但检方还是依据相关证据,成功起诉并由法院判其罪名成立。

  最后,这位检察官谈了谈其个人对于沉默权的看法。在他看来,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其实更多的着眼点应该在于严查用刑讯逼供、引诱等非法手段办案,用上了非法手段,当事人有沉默权也沉默不了。不用非法手段办案,当事人还需要沉默吗?面对依法办案,沉默的人都是心里有鬼的,清白之人巴不得辩解清楚呢。(杨昌平)

 

法律并不反对嫌疑人自证其罪


  海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王兵认为,沉默权在英美等国也是受到一定质疑和限制的,法律也历经多次修改,同时需要很多其他的配套措施。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尚不适合在法律中引入沉默权。因为包括中国在内,无论古今中外,口供对于证据认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引入沉默权肯定会起到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但没有沉默权,也能采用对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步录音录像等其他措施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在欧美如果你享受了沉默权,就会失去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因为你享受了沉默权,就视为放弃为自己辩解,其实在美国,真正使用沉默权的也不到10%。如果在审讯时保持沉默,你就失去辩解的机会。沉默权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检察官认为。

  事实上,沉默也是一种天生的权利。这次修改草案规定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与沉默权并不完全一样,是从法律上更加明确了不能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检察官认为,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条规定之后,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从表面上看上述两条规定有矛盾,但实际上并不矛盾。办案人员不得强迫嫌疑人供述罪行,但可以通过劝说或教育等方式让嫌疑人如实供述。他认为,这条规定也因此明确了,如果在没有强迫的情况下,法律并不反对嫌疑人自证其罪,自证其罪者将从量刑上受到更多的从轻处理。

  检察官认为,如果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将会对司法实践产生较大影响,对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一些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如对一些案子的证人证言将会难以取得,比如行贿案、诈骗案等“一对一”的案件,在没有佐证的情况下将对办案人员提出严峻的考验,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影响更大一些。具体会产生何种影响,还要通过实践检验才能确定。

  但这同时也是一种机遇,将转变侦查机关以口供为中心的破案方法和手段,加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采集,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使办案机关破案更加文明。 本报记者 王蔷 J178

 

“沉默权”与现行刑诉法并不冲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仍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个人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对于前期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草案同时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他担心由于无法确保律师在此过程中不会发生串供行为,因此可能会对侦查机关的早期侦查工作造成一定障碍。

  此外,草案中有关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也必须出庭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影响也不小。“你知道朝阳、海淀、丰台这三个大区的检察官每年要承办100件到200件的案子,要求检察官每个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出庭,不符合实际,也实现不了。”

  至于目前争议最大的草案中有关“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款,他倒认为,这和现行刑诉法、两个“证据规定”以及目前司法实践并不冲突,没必要引起那么大的社会争议。

  这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对于公诉机关来说,现在同样需要对侦查机关提出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确属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我们会依法将其排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际上除非被抓现行,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必然会避重就轻。嫌疑人通常有四种态度:如实交代、半真半假、全是瞎话和拒绝回答。现在就算嫌疑人不说,侦查机关仍然没有办法。用强迫的手段让他交代放现在也是刑讯逼供的一部分,只要能够查实,仍然会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所以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带来太大的影响。”